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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买215万理财到期亏了本金,银行称买的不是本行产品与己无关|世界快看

发表于: 2023-05-06 11:20:39 来源:神州亿哥

北京,70多岁的程大妈,经某银行的理财经理赵某推荐,买了215万元的理财产品,一年到期后连本金都亏了进去。程大妈找到该行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,却被告知她买的并非该行产品,而是赵某违规的私人飞单,与该行无关!

程大妈去银行办理其他业务,在理财经理赵某的极力推荐和引导下,签署了一份215万元的所谓高收益、安全、保本的理财产品,到期后账户里只剩了3.79万元,70多岁的老人欲哭无泪。

因程大妈买的理财并非该行的产品,而是赵某违规推荐的私人飞单产品,该行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程大妈是个传奇人物,年轻时做生意挣下了千万的资产,这些钱存为定期光利息也花不完。

但她不甘平庸,经常投资该行的理财产品,又在该行存有上千万的资产,是该行的VIP客户。

每次进出该行,经理们都像接财神一样,对程大妈远接高迎,恭身相送。

程大妈还有着自己的专属理财经理赵某,程大妈因多次购买赵某推荐的该行产品赚了不少钱,对该行和赵某非常信任。

当天,程大妈来办理其他业务时,被赵某请到了贵宾室喝咖啡,并给她推荐了一款只针对该行VIP客户开放,安全、保本、回报高,到期可以稳赚不赔的高收益理财产品。

因程大妈一直对该行的产品以及赵某都非常的信任,于是在赵某的引导下花了215万元买了该产品,并签了合同。

一年到期,程大妈却发现并没有当初承诺的11%利润,亏损率高达98.2%连本金都没了,可以说是血本无归!

程大妈联系赵某,却得知赵某已经被抓。赵某因违规推销该高风险产品亏损严重,涉及的客户多达几十人,涉案金额巨大。

程大妈还得知,她买的这款产品并非是该行的理财产品,而是赵某私自卖的第三方产品。

赵某忽悠程大妈,把第三方的产品,描述成是该行专门针对高端客户开放的高回报产品卖给客户,无非是被利益驱使,仅程大妈这一单她就拿到了佣金34.4万元。

程大妈报警,真相很快被查明,赵某向自己的客户卖出的产品金额高达2600万,造成损失超过1000万。

高额的利益使赵某昏了头,不但使客户资金赔了个底朝天,自己本来是高级白领,却也因此年纪轻轻自毁前程。

程大妈不甘心自己的200多万打了水漂,她找到该行要求其承担自己的资金损失,而该行却一句不关我们的事,把程大妈打发了。

一、赵某作为存款行的理财经理,违规向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产品,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:

1、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;

2、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;

3、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。

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最终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,并处罚金8万元。 

二、程大妈的215万本金该找谁要呢?

程大妈认为,赵某向自己推荐该产品时,提到的是该产品只向该行的VIP客户开放。

而自己常年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,按照个人习惯行为,应理解为赵某行使的是职务权利,至于是否该行产品作为70多岁的老人没有识辩能力。

自己最后才得知真相,但她认为,如果赵某不是该行的工作人员,她也不会接受其推荐的产品。

即使是该行的员工个人行为,该行也要为客户负责,赵某违规、违法,是该行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,因为作为客户看的是该行的信誉。

因此该行因侵权责任,理应先行向客户赔偿,再向自己的员工追责。

三、赵某作为涉事银行的理财经理,违规售卖非本行的产品,造成客户损失该行是否担责?

该行认为,赵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,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单位承担;因其所卖涉案产品非本行代销或者托管,投资资金也未进入本行。

程大妈作为该行长期理财产品的客户,其有丰富的理财经验,应预知高收益必然有高风险。

因此程大妈的投资金额受到损失,是因为她自己贪图产品的高收益所致。其既未理智购买产品,也未尽到对该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,其本身存在严重过错,因此该行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
四、银行对程大妈的损失承担20%。

经审理,查明赵某任该行经理期间,售卖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,和其向程大妈推荐的非本行的产品方式基本相同,程大妈作为70多岁的老人不具备专业识别能力。

该行对其员工的私售行为没有干涉和制止,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,存在过错。

最终判定,银行在20%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。

驳回程大妈要求赔偿投资收益及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
一审后,双方均提出上诉,二审驳回双方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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